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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5-22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科协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实施办法(修订)》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科协系统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拓展培养举荐青年科技人才的渠道,实施淮安市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以下简称托举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托举工程旨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充分发挥市人才部门和科协组织对青年科技人才的培育作用,联合青年科技工作者所在单位,在全市范围内选拔和培养一批崭露头角、具有较强创新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支持他们在创造力“黄金期”潜心研究、深入探索,尽快成长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的储备力量,成长为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生力军。

第三条 “托举工程”实施项目化运作,每年评审一次,遴选资助10名左右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每人资助2万元,项目实施周期2年。

第二章  人选条件

第四条  资助对象须为我市从事自然科学类、工程与技术科学类、农业科学类、医学科学类及交叉学科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优先支持市“7+3”先进制造业产业领域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同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优秀的学风、学术道德;

(二)具有中国国籍,在淮安工作,年龄在35岁以下(按申报当年实足年龄计算);

(三)有较好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学术技术水平在市内同行中具备一定优势;

(四)曾入选过本托举工程,或入选市级及以上人才培养工程(计划)且仍在培养期内,并获得资金资助的青年科技人才一般不作为资助对象人选。

第五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择优。

第三章  组织程序

第六条  申报评审等工作遵循以下组织程序:

(一)市科协发布托举工程申报通知,同时利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平台进行宣传发动。

(二)符合条件的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江苏省(淮安市)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资助培养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三)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对申请人政治品行、学术作风、科研诚信等进行把关审核同意后,分别报所属各县区科协、市级学会、高校科协等(以下简称推荐单位)。

(四)推荐单位分别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党委(党组)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按名额向市科协推荐确定有效申报人。

(五)市科协制定评审方案、召开评审会,评审专家不少于5名,根据评审要求进行客观评价。

(六)拟资助对象经市科协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面向社会公示,发布资助对象通知,颁发入选证书。市科协与资助对象签订资助合同书,并择优向省科协推荐。

第四章  任务分工

第七条  市科协主要任务:

(一)统筹协调托举工程的规划安排;

(二)成立托举工程评审委员会;

(三)组织开展申报、审查、评审、公示、发布、上报等工作;

(四)联系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建立联合培养机制,为资助对象的成长提供条件;

(五)做好考核管理,建立资助对象个人档案和跟踪机制。

第八条  推荐单位的主要任务:

(一)与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

(二)实时掌握资助对象成长发展情况;

(三)保障托举工程项目按计划实施;

(四)指导资助对象所在单位做好项目总结工作。

第九条  资助对象所在单位主要任务:

(一)对申报人的政治表现、道德品行、学术科研能力以及材料的真实性、涉密性等进行审核把关;

(二)根据资助对象的个体特点和专业特长,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目标与具体方案;

(三)吸收资助对象参与重点科研项目,支持申请科研课题或独立承担核心技术研发工作;

(四)为资助对象参加高端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论坛等提供机会和条件;

(五)配合做好考核管理,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资助对象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个人成长发展规划;

(二)积极主动落实培养计划;

(三)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四)参加市科协组织的教育培训、科技创新、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建言献策等活动;

(五)按要求完成市科协和推荐单位布置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资助经费优先在市人才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内列支,不足部分由市科协统筹解决。按照统一计划、统一进度、专款专用的要求进行管理,主要用于托举工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

(一)开展调研、咨询、研讨、交流、培训等活动的费用;

(二)学术交流活动中涉及的会议费、差旅费等;

(三)编印购买图书资料、租用购置仪器设备、发表和转化科研成果等费用;

(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活动的费用;

(五)科研工作中涉及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有关费用;

(六)其他与托举工程相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托举工程资助经费下拨至资助对象所在单位,资助对象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使用。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内容对资助对象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不得截留挪用,不得用于单位的基本建设、罚款、捐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等。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市科协全面负责项目实施进程的动态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要求和进度完成托举目标的资助对象,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指导整改到位,直至验收结论合格。

第十四条  实施周期结束后,资助对象按通知要求,撰写总结材料,填写托举工程总结报告书,经所在单位审核通过后报市科协。总结材料含托举工程实施、绩效、经费使用等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下一步工作思路等内容。

第十五条  市科协对所资助对象托举情况进行评估,给出验收结论。会同资助对象所在单位总结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典型案例、青年科技人才成长故事和成果宣传材料等。

第十六条  资助对象须确保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在申请和使用经费过程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取消资助资格并追缴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不再受理其以后的项目申请和评奖申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