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走进科协 政策文件 国家级政策
中科协关于加强委托企业事项廉政风险防控的通知
时间:2020-06-08  浏览次数:  字号:[ ]

科协机关纪发纪字〔2019〕101号

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近期,机关纪委在廉政风险排查和党组巡视中,发现有的部门和单位与企业合作不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执行公开公平竞争原则不严格等现象,廉政风险隐患较大。为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实现监督关口前移,有效避免出现围标、串标、优亲厚友等现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法规制度,结合科协实际,对采购工作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一、各部门各单位在项目采购过程中,凡是与企业合作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由领导班子或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禁止个人决定或以临时商议代替集体研究。

二、各部门各单位采购必须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不得简化、取消、删减规定环节和流程。严禁将项目进行拆分,化整为零,以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三、公开招标限额(货物及服务200万元、工程4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供应商,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采购方式的须报财政部审批;公开招标限额以下、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及服务100万元、工程1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确定供应商,确因特殊情况需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按规定程序从严审核;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应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供应商(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不少于3家)。留痕管理,如全程录音录像。严禁直接指定或内部确定供应商,严禁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严禁在采购中发表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四、各部门各单位须提前核查所有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代理机构互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严格防范出现围标、串标行为。

五、各部门各单位派出的采购人代表必须严格履职,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不得歪曲事实、夸大贬低,不得影响其他评审专家的评审行为。

六、对交由企业实施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各部门各单位应在每年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供应商(合作企业)相关情况报机关纪委备案,填写供应商(合作企业)备案表(见附件)。

七、在采购过程中,凡是发现没有履行相关程序和规定,或存在循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不公平、不公正、优亲厚友行为的,一律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八、企事业单位纪委、纪检干部要充分履行责任,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为廉政风险防控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特此通知。

中国科协机关纪委 计划财务部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