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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暂行办法
时间:2014-02-19  浏览次数:  字号:[ ]

一、总 则

    第一条 以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淮发[2003]63号)精神为指导,通过对科技活动项目的择优资助,充分发挥学术团体的智力与组织优势,引导各类学者专家参与各类各项科技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条 项目择优资助主要目的是鼓励、引导我市学术团体和专家群体围绕淮安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积极开展决策咨询研究和科普活动,以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学科发展和全民科学素质提高。
    第三条 为加强项目择优资助工作的开展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科技活动项目资助范围主要是对以下两个方面的选题项目给予资助:
    (一)调查研究项目
    1、市、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优势产业选择与对策的调查研究;
    2、重大工程及科技创新、技术推广等项目在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等方面的宏观评估论证;
    3、对行业发展中关键技术的选择、开发方面的调查研究;
    4、运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调研和规划设计;
    5、其它对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调查研究和决策建议等。
    (二)科普活动项目
    1、科普读物的编印(包括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物等)和大众媒体的科普宣传(包括报纸专栏和专版、期刊栏目、广播节目、电视栏目、互联网站等);
    2、科普活动和科技教育活动(包括科普讲座、报告会、科技竞赛及实用技术培训等);
    3、科普展示品制作(包括科普教育基地、科普场馆、科普画廊(栏、板、电子画廊)和大型科普展览的展教品制作等);
    第五条 科技活动项目资助经费在市财政专项列支,单项资助额度根据评审情况确定。

三、管理机构

    第六条 设立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公室)。项目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协,负责择优资助项目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资金监控等管理工作。

四、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采取"自由申请、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支持"的运作机制。
    第八条 申报项目要求。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确定的选题范围,主题明确,研究层次较高或活动有较大规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与技术标准,具有原创性或开拓性;对促进我市学科发展、科技进步和全民科学素质提高有积极的影响。
    (二)项目方案内容清晰,方式方法科学合理。完成时间原则上为一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第九条 单位或团体申报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参加人员在申报项目领域具有学科或技术优势,有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数据资源条件,能注意自然科学、社会科学方面专家与政府部门专家的组合;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备较好的实施条件和组织保障措施,能够提供必需的配套活动经费。 
    第十条 申报项目的个人或单位应按要求填报《淮安市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申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立项按项目管理办公室初审、项目评审组评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为保证项目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实行回避制度。评审组专家回避涉及本人及所在单位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五、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承办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与项目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附按批准资助金额编制的开支计划)。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不分拨给项目研究成员个人,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需要合理支配。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办公室按合同定期检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完成项目的,中途停止的或项目未按计划执行的,中止资助并追回资助款。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须于当月内以书面形式报送项目管理办公室审批。项目结题后的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按要求填写《科技活动资助项目结题汇报》,向项目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成果及有关报告书、建议书、总结等文字材料,并报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组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验收评审,做出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评价。
    第十八条 科技活动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成果均须标注"淮安市科技活动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及项目编号。以资助为基础出版的专著、音像制品,或制作的网站,须在扉页、字幕或网页中标注"淮安市科技活动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字样。

六、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及未尽事宜由淮安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